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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北京学生校外艺术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8 16:22:29    浏览次数: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京办发〔 2006 〕21号),迎接建党90周年,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普及高雅艺术,丰富学生的校外文化艺术生活,展示校外艺术教育教学成果,市教委将举办第五届北京学生校外艺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宗旨

  本届艺术节的主题是“ 阳光下成长”。

  通过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激发广大青少年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赞美家乡的情怀,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充分反映青少年学生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和艺术水平;展示本市校外艺术教育教学成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环境,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文化特质,为建党90周年献礼。

  二、参加对象

  北京地区所有校外教育机构的在册组员,且所有参演学生不得超过18岁。

  三、活动项目

  舞蹈、器乐、合唱、京剧集体表演。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区县组织本区县学生校外艺术节活动;

  第二阶段:9月中下旬,市级展演报名;

  第三阶段:10月中下旬,市级展演。

  五、奖项设立

  (一)舞蹈、器乐、合唱、京剧各设一、二、三等奖和纪念奖,均按获奖参演节目总人数颁发优秀演员证书。一等奖按参演节目总数的15%评定,二等奖按参演节目的30%评定,三等奖按参演节目的50%评定,纪念奖按参演节目总数的5%评定。

  (二)舞蹈、器乐、合唱、京剧各设优秀教师指导奖。

  (三)舞蹈设优秀节目创作奖。

  (四)器乐、合唱设最佳指挥奖(外聘指挥不参评)。

  六、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市教委

  承办单位: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成立北京阳光少年艺术节展演活动组委会。市教委副主任郑萼任展演活动组委会主任,市教委体委艺处处长王东江任副主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精心安排,指派专人负责。要把此次活动作为推进校外艺术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注重活动过程,以此促进校外教育工作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要认真组织本区县学生校外艺术节活动,通过多种形式选拔出集思想性、艺术性相结合、内容高雅,格调清新的优秀节目,参加市级学生校外艺术节展演活动。

  (三)对不符合参赛要求的节目,将取消该节目的参赛资格。

  (四)加强安全工作。制定好安全预案,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活动的安全。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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